1、广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广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1年。
2、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生活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事实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讲解》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讲解》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1 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方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50周岁以上的根据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生活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十八岁—年龄);
2、被扶养生活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生活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生活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降低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3、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讲解》舍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讲解》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讲解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讲解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规范。根据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职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职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职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状况
对于在同一块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各地因为地点不通过,由此也在一定量上影响了各地经济水平的进步,由此在国内各地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民事主体可以获得的赔偿金的数额也是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的。各地公民需要知道自己当地的赔偿标准,才能使得我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驾驶证网【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