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非常简单,受害人方仅需提供因事故导致的损害的证明,也叫归责事实;导致事故的过错方在受害人做出举证的归责事实上,提供证据证明给他们导致的损害事实不完全属实或对导致的损害不承担完全的责任,也叫免责、减责事实。
1、归责事实
交通事故赔偿中,非机动车辆与行人作为原告方,需要对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能证明损害事实的有力证明,假如证明不足,没办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法院就没办法断定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在这里没举证责任,但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关于原告举证的损害证明和赔偿请求不适当的证据,以此帮助法院对损害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
2、减责、免责事实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员需要确认自己在危险发生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弥补手段,确认非机动车辆职员和行人是不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或者存在了有意的动机,以此来减轻本身对事故所负的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导致的损害事实只能有一个,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证据证明因供事故导致的损害事实,被告方对这个事实的态度无非有三个:承认损害事实、承认损害事实但对损害事实的程度不认可、不承认损害事实。
一般在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辆与行人遭到的损害要远远大于机动车辆,大多轻则受伤,重可死亡,而驾驶员员在事故中大多导致的只不过财产方面的损失,发生职员伤亡的状况极少。也就是说,对于非驾驶员和行人来讲,机动车辆是很危险的,而非机动车辆与和行人对机动车辆却不会导致损害,同机会动车驾驶员也是防止这种危险的可控职员,能在一定量上可以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所以,国内法律规定,在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加重机动车辆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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